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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序普法|普法宣传与《民法典》之继承编五大亮点解读

2020-10-23 16:58:33 admin2020 56

普法宣传,我们在行动


为帮助广大居民朋友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和唐冶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开展一系列的公益普法宣传活动,现正在进行中。通过与广大居民朋友沟通的方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将要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变化,耐心指导居民朋友学习法律,并积极解答居民朋友提出的法律问题。

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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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继承编五大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现有的《继承法》作了大量修改,相较原有《继承法》,《民法典》的《继承编》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它以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吸收了现代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改变,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等方面均作出突破,本文围绕此编作如下五大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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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遗产范围


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的《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改变了现行《继承法》采取“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不再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扩大了遗产的范围,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在概括式的遗产范围规定下,以前争议的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成为遗产。


二、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民法典》的《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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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法定遗嘱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许多老人面临头脑清醒但双手无法活动,因此无法手书遗嘱的尴尬境地。近年来随着打印、录像等运用电子科技手段立遗嘱案件的不断增多,各地法院在审判中逐渐抛弃了以往固守遗嘱形式强制而一概否定其遗嘱效力的做法,采取了有条件地承认打印、录像遗嘱效力,并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对该遗嘱的内容进行认定。继承编与时俱进,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列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同时为了规范这两种遗嘱形式的订立,继承编对其订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四、删除公正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根据我国原有《继承法》第20条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我国公证遗嘱的效力绝对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公证遗嘱的撤回也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自由。适用到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例如,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还有,如果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临终前他想要改变遗嘱,重新分配遗产,按照原来的《继承法》,这几乎不可能,等到公证人员来到病房的时候,被继承人估计早就撒手人寰了,实在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的《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删除,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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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事由

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


(一)完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事由

《民法典》的《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分别为:

(1)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继承编在该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二字。继承人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可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2)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现有《继承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没有对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予以惩戒。在遗嘱无效后,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仍可以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二)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

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该款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如若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仍然对继承人为遗嘱处分或财产处分,或明确表明对继承人曾有的过错行为予以宽宥,就意味着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原谅或宽恕,更乐意将自己的遗产留归已被法律剥夺了继承权的继承人。此时,以宽宥来恢复已丧失的继承权,既不会与科以继承人刑罚处分的法律规范相抵触,更与私法自治的精神相符合,还为私法领域亲情关系的重续与再造提供积极的方向与途径,符合民法的本意。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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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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