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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当事人能否就行政赔偿事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020-09-14 19:56:13 195

裁判要点

行政复议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赔偿事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一并提出,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予以审查时一并对行政赔偿事项作出处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命山,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云因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包河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3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云申请再审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包河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关于张云申请书的回复》,侵害了张云的合法权益。张云在庭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工业区前期拆迁的六个村都是按照“拆迁多少房屋面积,补偿多少安置面积”的政策和标准进行补偿的,这也是包河开发区管委会在2005年拆迁时对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意见。二审判决将包河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关于张云申请书的回复》认定成拆迁时对案涉房屋原先的安置意见,属主观臆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张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复议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行政赔偿事项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一并提出,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予以审查时一并对行政赔偿事项作出处理。本案中,张云以征收违法、其未获得补偿安置为由,请求包河开发区管委会将其房屋恢复原状,该请求实质上是一项行政赔偿请求,包河开发区管委会作出不予恢复原状、请张云尽快办理拆迁安置手续的回复。张云对该回复不服,但其申请行政复议时未对其房屋被征收或拆除的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包河区政府驳回张云的行政复议申请,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张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记员       王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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